医生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医生被告猥亵案多发的原因:
1、由于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在对医疗对象的身体进行专业检查和治疗时,可能会接触到医疗对象的身体。
2、由于医疗专业性,有些医疗对象可能对医生的某些触碰身体的行为不理解。
3、有些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操作习惯不好,对自己的行为的警惕性不高,诊疗不规范,容易被人误解。
4、医疗碰瓷。
5、患者用药后产生性幻觉,例如丙泊酚,临床最常用的静脉麻醉药之一,具有潜在的致“性幻觉”作用;若一旦患者发生“性幻觉”, 医务人员可能遭受到患者“性骚扰”或“性侵犯”的指控。
三、医生被告猥亵的常见分类。
1、医生以暴力、威胁的手段猥亵。
这一类情况,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医生存在暴力、威胁的情况,不能只凭医疗对象一方的说法来认定。
2、医生以“精神强制”的手段猥亵。
指控医生在检查诊断或治疗过程中,利用女病人对医生的信赖、敬畏,利用女病人不了解医学知识,不知道检查治疗流程,编造理由让女病人相信自己的猥亵是正规检查治疗是为了病人好,从而接受医生的猥亵。
3、医生趁女病人昏迷或麻醉状态猥亵。
例如,嫌疑人在麻醉苏醒室,以查看病人为名,趁病人处于手术后麻醉苏醒过程中,多次手抓被害人乳房,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摸胸4次,判一缓一。
四、医生猥亵被定罪的证据:
1、被害人所陈述的内心感受,是否感觉受到侵犯或者猥亵。
2、是否有证据证明医生存在触碰抚摸隐私部位的行为,例如医生自己承认或者有监控录像。
3、医生的行为是医学禁止的手段或明显超出了诊疗范围。
4、医生具有猥亵的犯罪故意。
5、医生存在严重违规操作的行为。
五、医生猥亵案如何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1、争取认定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存在猥亵行为。
医生猥亵案中,被指控的猥亵行为一般发生在医生办公室、手术室、诊疗室等隐秘场所,无证人在场,如果没有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不一定能证明医生存在猥亵的行为。
①只有女患者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存在猥亵的事实。
案例一:广西某医院麻醉科医生被告猥亵女病人(吮吸胸部、手指插入阴道),在看守所被关押一年半,一审法院判决无罪,法院认为,从女患者隐私部位(胸部)提取到医生的DNA,不代表男医生就构成犯罪,不能证明是正常行为所留,还是猥亵所留。
案例二:深圳某区人医院门诊部医生,被指控在检查时, 用手抚摸被害人乳房等部位,在复查时搂抱女患者,检察院指控的该两次猥亵行为,因证据不足,没有被法院认定。
所以,要严格证据认定,只有被害人指控,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②医生的口供,非常重要。
医生自己是否承认很重要,一旦承认有猥亵的事实,就有被认定的可能。
例如,某医院门诊部眼科医生陈某,在为10岁的女孩验证配镜时,摸胸和大腿,在看守所被关押8个多月,最终法院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被定罪的原因,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中,两次承认在验光时,碰到了胸和腿,虽然开庭时翻供,但法院认为前两次认罪口供可以采纳。
2、医生存在违规行为,不代表具有猥亵的犯罪故意,也有可能是业务不熟练或者操作疏忽。
要构成猥亵罪的前提是,医生主观上具有猥亵妇女的犯罪故意,那主观故意怎么确定,除了医生自己的口供外,有些办案机关还有可能会根据医生存在违规行为来推定医生具有猥亵妇女的故意。
例如:
案例一:超过科室的诊疗范围,被判猥亵罪。
某县中医院分院疼痛科医生,明知某病患不属于疼痛科诊疗范围的情况下,仍将张某带至疼痛科其本人办公室,在为病人听诊过程中,摸胸部和腹部,被以猥亵罪判刑一年5个月。
案例二:将患者约到酒店谈论检查报告,被判猥亵罪。
北京某大医院的泌尿外科主治医师,约其诊治的病人到其在某酒店开好的房间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后被告猥亵罪,被判刑七个月。
但是,并不是违反相关的诊疗规定、操作规范的所有行为,都可以推定他们就有猥亵的犯罪故意,具体还要分情况而论。
医生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院内部《xx科门诊医生工作流程图》、《某某就诊流程图》的要求,也仅仅是违反了行政规章的相关规范和聘用单位的相关规定,其应受到单位的相关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应以其存在违规行为就片面的推定他具有猥亵妇女的犯罪目的。
3、争取认定为检查、治疗行为。
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有触摸女患者隐私部位的行为,不一定就能被认定为猥亵犯罪行为,要考虑触碰隐私部位的行为,是正常的诊疗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
如何区分诊疗行为与猥亵行为,是这类案件的关键。
首先,医生是否采取医学禁止的手段,是否超出必要的诊疗犯罪。
案例一:某诊所医生,在给便秘腹痛患者检查时,采用肛门指诊,法院认为,该医生以替他人治病为由,利用他人对妇科诊断知识的匮乏,采用医学禁止手段对他人实施猥亵,被判猥亵罪。
案例二:某医生,在患者自述肚子疼、大小便火重的情况下,因怀疑患者有肠系膜淋巴结炎,便在患者同意后对其乳房和外阴、阴蒂进行了检查。该检查,明显超出了正常检查的范围,最终该医生被判猥亵罪。
案例三:某中医,在给患者按摩时,按摩阴部。
其次,要找医生诊疗的依据。
由于司法人员不懂相关医学专业知识,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做大量的资料、文献查找工作。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想为医生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首先就是要找诊疗依据:医生采取触碰胸部、阴部等部位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医学上的依据。
我简单举几个方面:
A、在碎石时,阴道挤压法治疗碎石,是否有依据。
我在安徽处理的某起医生猥亵案件中,某县医院碎石科医生在为女患者碎石时,用手触碰到了该女的阴部,被该女报案猥亵,该医生被抓。
案件的一个关键点是:在碎石过程中,阴道挤压法治疗碎石是否有医学依据。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请教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查询相关医学专刊、论文,发现阴道挤压法治疗碎石是行之有效减轻病人痛苦的治疗方法。
包括:
①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8年第29卷第13期刊登的《超声引导下经阴道挤按法治疗输尿管末端结石临床价值》。
②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1999年第8卷第11期刊登的《经直肠或阴道按摩法治疗输尿管膀胱壁端结石》。
③赣南医学院学报1994年3月第14卷第1期刊登的《经直肠或阴道按摩法治疗ESWL后输尿管远端结石残留》。
④现代康复1999年第3卷第2期刊登的,《戴自制食指套经直肠或阴道按摩治疗输尿管下端结石》。
⑤中国超声医学杂志1993年第9卷第6期刊登的《B超直视下经阴道挤按法治疗治疗输尿管末端结石》。
⑥广西医学1997年8月第19卷第四期刊登的《经直肠或阴道按摩治疗输尿管下端结石》。
B、患者在使用丙泊酚后,是否会产生性幻觉,从而错误的去指控医生猥亵。
为此,我查询的了大量的资料,证实丙泊酚作为临床最常用的静脉麻醉药之一,具有潜在的致“性幻觉”作用。
该丙泊酚,在拔牙、人流、手术过程中,是常用的麻醉药,现有研究证实,丙泊酚确实可以让患者产生性幻觉。
例如,去除胸部电极片、手触压前胸会出现抚摸乳房的幻觉;监护仪的血压袖带有节律的充气和放气可造成爱抚的幻觉;外阴消毒、阴道内纱布填塞、会阴部放置拭子、宫颈和子宫受机械性扩张、牵拉等操作,可能造成手淫、抚摸阴部的幻觉。
我们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学会查找专业的医学文献,看能否找到有利的相关论述。
六、医生被指控猥亵儿童、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何争取最轻处罚,可以参照经验总结:
猥亵儿童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猥亵儿童罪怎么判刑?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培养一个医生,无论是国家还是家庭都付出了很多,我们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尽职尽责,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资料查找工作,平时加强研究总结,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为他们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
作者:张洪强律师,禁止转载复制,需要交流可以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