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疑惑,职务侵占罪,很多都是表现为盗取公司财产或骗取公司财产,为何不定为盗窃罪或者是诈骗罪?他们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以职务之便侵占单位的财产,客观行为方面,职务侵占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骗取或者窃取。而诈骗罪和盗窃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根据红星新闻,2016年6月,宋喆与修雨乐在西藏嘉华公司及相关受托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熟悉的味道》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幸福蓝海(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通过该第三方将截留的钱款转移到宋喆的银行账户,后该笔欠款被宋喆和修雨乐二人平分,以此骗取应支付给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这种行为,就属于比较典型的经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属于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的财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如果六年判决生效,宋喆还要坐多少年牢?
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判决的刑期。
宋喆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拘,那如果其不上诉或者上诉后维持原判,那么他的六年刑期将会从2017年9月12日起算,最晚会在至2023年9月11日期满,当然,中间如果减刑,期满时间会更早。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写于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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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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